承租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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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前
- 您可以向經紀人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租金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出租的參考。
- 您可以向經紀人查詢房地產出租相關之法務、稅費等問題。
- 在您決定將不動產委託房仲業者仲介時,房仲業者將與您簽訂「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簽約前,您有權要求經紀人提供契約書影本供您審閱,有不明白或不清楚之處,請您務必要求經紀人解說,對於契約尚未完全瞭解前,請勿簽約。
二、「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之簽定
- 有關委託不動產之重要事項(例如:住戶規約、依慣例使用之現況...等)及一切足以影響承租人意願之情形(例如:滲漏水、輻射屋、海砂屋、兇宅、公用徵收...等),依法您須告知經紀人,並詳細記載於契約書內之「租賃標的不動產說明書」,並由您確認之。
- 「租賃標的不動產說明書」將附於「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中,直接提供承租人瞭解。
三、簽訂「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後
- 當您委託出租之房屋在委託期間內未能出租時,您不必支付房仲業者任何廣告費或服務費用。
- 於委託期間內,您不得委託他人或自行出租、銷售,並應與房仲業者委託期間內所媒介成功之承租人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
四、專業服務之提供
房仲業者將提供下列項目之服務並以最短時間完成您的託付
- 將物件資料鍵入本公司電腦連線系統,同時展開全面出租工作。
- 為儘速促成不動產之出租,房仲業者將運用適當方法,媒介承租人或經第三人介紹或其他類似促進出租之行為。
- 製作完成「不動產說明書」供您簽章確認,提供承租人瞭解,並為「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一部份。
- 張貼懸掛出租看板及其它出租管道,增加物件曝光率,以利出租。 5.不定期向您做出租情況報告。
如您發現經紀人對上述服務有未克盡職責之情形時,您可隨時要求改善,若未於三日內(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順延)改善,您得要求無條件解除「專任委託出租契約」。
五、承租要約及租賃定金收款憑證
- 「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簽定時,您須決定要約條件以及如有承租人提出承租要約時是否收取要約金(如果您同意並簽認了承租人要約條件,則要約金即正式轉為定金),房仲業者會將上述事項附於「不動產說明書」之中,俾使承租人瞭解其權益以避免糾紛。
- 當承租人對於您的出租要約為承諾並支付定金時,表示承租人願意依照您的出租條件成立租賃契約,您無須再為簽認,租賃契約即已成立。
- 承租人之承租條件未經您於「承租要約書」上簽認同意出租前,租賃契約概不成立。
- 房仲業者會在收取承租人之定金後通知並轉交給您簽收。
六、 本說明書之效力及內容之更改、異動
當物件確定出租時,房仲業者將協調您及承租人擇一適當日期(通常為您簽認承租人之「承租要約書」或承租人簽認「承租承諾書」之翌日起七日內),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如您未依期出面簽約,除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且您須提出證明)或可歸責予承租人之事由外,您應加倍返還承租人已支付之定金。
七、服務報酬之給付
在您於「承租要約書」上簽字同意出租或承租人逕為承租承諾時,此時租賃契約即成立,您須同意於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時以現金一次支付約定之服務報酬予店業者。
八、違約條款
- 當您同意依承租人之承租要約條件或承租人逕行簽認「租賃定金收款憑證」時,租賃契約即已成立,若您有違約不租或其它行為致無法完成簽訂「不動產租賃契約書」之情事時,除仍應依「專任委託出租契約書」約定支付服務報酬外,另須加倍返還承租人所支付之定金。
- 承租人於您同意出租後,有違約不租或其它行為致無法完成簽訂租賃契約之情形時,承租人所支付之定金您無須返還,但其中1/2您必須給付予房仲業者,作為仲介該承租人之服務報酬,另外1/2即為承租人對於您之違約賠償。